1)年休假规则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 )年休假适用主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3 )年休假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年休假休假标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提示:用工管理实操中,关于年休假的单位计算时间,单位可自由把控。用人单位一般会细化到半天进行管理,少部分企业会细化到小时。
应注意,如细化到小时,在对不同工时制度员工年休假管理时,应明确是按照班次转化天数还是自然天数计算休假时间。
那么,何为连续呢?
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对连续进行解释。
理解:连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5)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提示:对此条所列的假期应进行类别理解,即相同类型假期应包含在内。
6)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