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休假安排方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8)年休假折算规则——新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小钱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0月1日入职乙公司。
在乙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以后,则小钱在乙公司享受2020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30天+31天)÷365天×5天=1.26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2020年小钱在乙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9)年休假折算规则——离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小孙2019年10月1日入职甲公司,此前累计工作时间为5年,小孙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28日,当天被甲公司辞退。
那么小孙在甲公司享受2021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28天+28天)÷365天×5天=1.19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故2021年小孙在甲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10)未休年休假补偿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例:2020年小李在甲公司每月固定工资1万元,当年工资已经结清,但小李当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实际仅休年假1天。
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中的一倍已包含在正常支付的工资之中,故甲公司还应根据小李日工资的两倍支付2020年剩余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1万元/21.75×4天×2倍=3678.16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1)违法后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