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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劳动者不受“劳动关系”维护

浏览量: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明明也是工作,却没有和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维护——海淀法院日前发布调研结果,发布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以提示劳动者留意。

1在校生兼职

案例: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讨生,读书期间,不断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教师。后双方发作纠葛,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取得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契合树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教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而,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布置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理论活动等,普通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

案例: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端享用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变革需求,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尔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素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布置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取得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则,劳动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白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曾经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置。因而,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树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此种状况下,法院倡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规范、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白商定,以防止维权无据。

3、协议承包

案例:

刘某经人引见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渣滓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并未在称号上明白为劳动合同,而依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请求,以本人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托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而,刘某不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4家政效劳员

案例:

徐某经私人引见,到王家担任家政效劳员。双方口头商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请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恳求。

法官释法: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够与个人树立劳动关系。因而,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引见,依据以上案例,特殊劳动者应认真识别与单位发作的纠葛能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葛。如纠葛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葛,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这样,不只糜费了时间、精神,又增大了维权本钱,也不会得到称心的结果。法官倡议,这种状况下,当事人能够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